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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利益属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双方婚后对该房有无共同投入以及是否享有居住利益。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如何分配补偿利益?
上海资深离婚房产律师-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如何分配补偿利益
上海的王先生和陈女士在婚前各自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双方的户口均在各自承租的公房内,但陈女士搬至王先生承租的公房生活,王先生在这期间花钱买断了该公房的产权,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这两处公房后来都被拆迁,陈女士获得一处安置房,但被安置人中没有王先生,王先生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子女便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主张获得两套公房中的补偿利益。判决结果为王先生生前承租的公房一半属于遗产,而陈女士的承租的公房补偿利益属于她本人的个人财产,他只需要支付王先生子女少部分折价款。
根据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共同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的投入。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后买断了公房产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父亲要对半分配补偿利益。而陈女士承租的公房属个人财产,所以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他的子女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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