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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
来源:上海法律咨询热线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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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为保证感情不出轨,签定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忠诚协议”还履行了公证程序。夫妻依据忠诚协议索赔而诉诸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法院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支持忠诚协议的,也有判决忠诚协议无效的,并由此引起了社会上的激烈争论,至今在法学界没有定论。本文在此对忠诚协议的有效论进行一些浅显的法律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支持案例:

1、概念: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为慎重起见,经平等协商,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皆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书面约定。

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即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如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就要补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产,而且这一数额往往比较大,以起到威慑与预防作用。

2、分类:

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一般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①离婚赔偿协议: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②婚外情(外遇)赔偿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忠诚,如果一方有外遇(或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

③空床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即所谓的空床费的约定。

3、法院支持忠诚协议的典型判例。

①违反忠诚协议赔偿案。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因婚外情而引发的“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支付女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这是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男方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又以25万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当时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其在法院的观点仍具有模糊性。

②空床费索赔案。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案件,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妻子与其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妻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请求支付空床费。一审中,法院未直接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二审判决明确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请求, 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因此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空床费”4000元。

③因不忠赔偿精神损失费案。

2007年8月27日,河南省新郑市法院也审理一起违反"不忠诚要赔30万" 夫妻忠诚协议而离婚的案件,一审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3万元,但是判决中并没有以女方提供的“忠诚协议书”作为赔偿的依据。

④因不忠丧失房产案。

2006年黑龙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双方再婚时购买一套房屋,并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于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婚后不久,男方与网友公开同居,并和其他女子关系暧昧。女方凭忠诚协议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房子归其所有。庭审中,男方表示,当时只是为了让妻子高兴的冲动之举,并不能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愿,坚决要求平分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判决。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作出了相关指导性意见,也认为《婚姻法》第 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随后明确规定了4条意见: (1)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重审。

忠诚协议无效,如何使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本人认为,完善《婚姻法》第 46条的规定,使该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在婚姻中无过错的受害方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对因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另一方可向通奸配偶请求损害赔偿予以肯定,认为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我们在立法上可以尝试借鉴台湾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配偶权,当配偶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去主张,如何去保护合法的权益。让忠诚的义务变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尊严和长久的和谐。

以上是上海离婚律师对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的解答,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够帮到您。更多问题咨询,请拨打律师咨询电话:150000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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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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